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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区域船舶强制减排 助沿海城市空气质量改善

“防治船舶污染大气,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2月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人介绍,《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将通过控制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来改善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
  
  三大区域内船舶强制减排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巡视员李青平在发布会上表示,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其中,在我国设立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3个船舶排放控制区中,确定了深圳港、广州港、珠海港、上海港、宁波港、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等11个港口区域作为排放控制区的核心港口区域。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处处长张九新介绍,这次减排主要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是通过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减少和控制硫氧化物、颗粒物或者氮氧化物的排放。张九新说,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同时我国现在发布的排放控制区的方案,主要也是控制硫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主要是通过船舶发动机的升级,使用清洁能源或者尾气处理等方式实现。
  
  李青平透露,我国将从今年4月1日起率先在长三角区域实现船舶减排。“长三角区域经济发达,但同时面临的大气污染防治压力也很大”。据了解,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4月1日起,要求船舶在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在评估第一阶段措施实施情况后,适时启动第二阶段管控措施。“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对其他区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有助于推进三大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李青平说。
  
  航运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根据有关方案,此次船舶排放控制设立了4个关键时间点,并以此来推行分步实施计划。
  
  具体的措施实际上就是四个关键的时间点,自2016年1月1日起,鼓励有条件的港口先行实施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要求;2017年1月1日起,强制要求核心港口实施该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强制控制区所有港口实施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须实施该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交通运输部将根据上述控制要求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和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等。
  
  张九新表示,此次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选择了一定的连片区域,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货物种类相近的港口包含在内。同时考虑到核心港口区域船舶活动密度大、船舶大气污染减排需求迫切、经济基础好等因素,船舶排放控制区内选择一部分港口作为核心港口区域率先实施泊岸转换油品,为排放控制区内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累经验。
  
  李青平认为,对航运企业而言,方案的实施会带来运营成本增加、船舶改造等挑战,但同时也带来了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航运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的重要机遇。专家分析认为,从水运行业的角度来看,方案要求使用低硫油、岸电和尾气后处理装置等会提高船舶的运营成本,可能会使部分不能适应新要求的船舶和航运企业被淘汰,但从长远来看,这也将促进我国船舶清洁化和国际化水平的提升,提高未来的国际竞争力。
  
  燃油规格提升是关键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秘书长高奕奕在回答《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经有关部门测算,预计减排措施严格实施后,有关排放物减排效果很可观。
  
  高奕奕说,长三角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的考虑,就是为了改善区域大气污染严峻的局面。根据目前的测算,以上海为例,在PM2.5的构成当中,船舶的排放占了8%至10%。“我们组织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复旦大学以及交通部规划院等相关单位,进行了初步测算。”根据测算,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以后,第一个阶段,就是靠岸期间换小于0.5%m/m低硫油,对PM2.5一次排放的减排率在10%左右,对硫氧化物的减排率在18%左右。第二个阶段,进入排放控制区以后换小于0.5%m/m低硫油,对PM2.5的减排可以达到60%以上,对硫氧化物的减排达到将近80%。“这个减排的效果从现在测算的情况来看,是比较可观的”。
  
  高奕奕表示,从长三角目前在准备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情况来看,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合格燃油的供应。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包括上海、宁波—舟山、南通、苏州,这四大核心港口在内的这些区域,有能力供应合格的小于0.5%m/m低硫油。“目前我们已经在积极地协调组织有关的供油单位如期供应合格燃油,保障船舶排放控制区顺利实施”。
  
  高奕奕同时谈道,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到港船舶有责任在靠港前备足符合要求的燃油,同时也考虑到长三角启动船舶排放控制区没有成熟的经验。因此,在实施方案当中专门明确了有关的免责和豁免条款。如果到港船舶使用低硫油会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在船方经过努力仍然无法获取合格的低硫燃油,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免责或者豁免。